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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09

二手房交易中介费退还纠纷,二审帮助我方当事人拿回钱款

发布者:卓文强|时间:2025年04月09日|1480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例概述

本案涉及一起二手房交易中介费退还的纠纷。上诉人(原审原告)张先生在与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某市某房产交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家公司”)的中介合同服务过程中,因房屋交易未能成功完成,要求某家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。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,最终法院作出了退还部分中介费的判决。

基本案情

  1. ?合同签订?:

    • 张先生与房屋卖家及某家公司共同签订了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》,并支付了中介费。

    • 合同附件中包含了《交易节点确认书》及某家公司作出的《?十大承诺·十大保障?真服务承诺书》。

  2. ?承诺书内容?:

    • 某家公司承诺,在特定条件下(如交易不成),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佣金。

  3. ?交易解除?:

    • 房屋买卖合同因故解除,买卖双方与中介方均无异议。

  4. ?纠纷产生?:

    • 张先生要求某家公司退还中介费,但某家公司以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》中张先生同意支付“补偿款”为由拒绝退还。

  5. ?诉讼过程?:

    • 一审法院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  •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
法院审理及判决

  1. ?二审法院查明事实?:

    • 确认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》及附件合法有效。

    • 认定《?十大承诺·十大保障?真服务承诺书》已送达合同相对方,承诺生效。

    • 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合意,且解约事实符合承诺书中全额退还佣金情形。

  2. ?争议焦点分析?:

    • 即便协议不存在撰写瑕疵,张先生对“补偿款”条款亦有撤销权,因协议签订时某家公司已实际控制杨先生托管的定金,且杨先生在较短时间内即提起诉讼,符合显示公平情形。

    • 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》中虽载明杨先生同意补偿某家公司“损失”,但合同条款对款项性质表述前后矛盾,结合合同目的及整体文义,推断该款项实为中介佣金。

    • 张先生依约享有对某家公司退还全部佣金的请求权。

    • ?佣金退还请求权?:

    • ?“补偿款”性质?:

    • ?显示公平情形?:

  3. ?判决结果?:

    • 撤销一审判决。

    • 酌定张先生支付某家公司必要费用30,000元,某家公司应退还张先生中介费150,500元。

    •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负担部分,某家公司负担部分;二审案件受理费同理分担。

案例启示

本案提醒消费者,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,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特别是关于佣金退还的承诺部分。同时,在交易过程中,如遇到纠纷,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对于中介公司而言,应诚信经营,履行承诺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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