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案例概述
本案涉及一起二手房交易中介费退还的纠纷。上诉人(原审原告)张先生在与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某市某房产交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家公司”)的中介合同服务过程中,因房屋交易未能成功完成,要求某家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。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,最终法院作出了退还部分中介费的判决。
基本案情
?合同签订?:
张先生与房屋卖家及某家公司共同签订了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》,并支付了中介费。
合同附件中包含了《交易节点确认书》及某家公司作出的《?十大承诺·十大保障?真服务承诺书》。
?承诺书内容?:
某家公司承诺,在特定条件下(如交易不成),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佣金。
?交易解除?:
房屋买卖合同因故解除,买卖双方与中介方均无异议。
?纠纷产生?:
张先生要求某家公司退还中介费,但某家公司以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》中张先生同意支付“补偿款”为由拒绝退还。
?诉讼过程?:
一审法院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法院审理及判决
?二审法院查明事实?:
确认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》及附件合法有效。
认定《?十大承诺·十大保障?真服务承诺书》已送达合同相对方,承诺生效。
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合意,且解约事实符合承诺书中全额退还佣金情形。
?争议焦点分析?:
即便协议不存在撰写瑕疵,张先生对“补偿款”条款亦有撤销权,因协议签订时某家公司已实际控制杨先生托管的定金,且杨先生在较短时间内即提起诉讼,符合显示公平情形。
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》中虽载明杨先生同意补偿某家公司“损失”,但合同条款对款项性质表述前后矛盾,结合合同目的及整体文义,推断该款项实为中介佣金。
张先生依约享有对某家公司退还全部佣金的请求权。
?佣金退还请求权?:
?“补偿款”性质?:
?显示公平情形?:
?判决结果?:
撤销一审判决。
酌定张先生支付某家公司必要费用30,000元,某家公司应退还张先生中介费150,500元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负担部分,某家公司负担部分;二审案件受理费同理分担。
案例启示
本案提醒消费者,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,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特别是关于佣金退还的承诺部分。同时,在交易过程中,如遇到纠纷,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对于中介公司而言,应诚信经营,履行承诺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
